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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章程
2018-06-20 17:48  

南昌工程学院(下称学校)前身系创建于1958年的江西水利电力学院,1965年停止办学;1978年恢复办学,先后定名江西省水利水电学校大专部、江西工学院水利分院、江西水利专科学校、南昌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更为现名。

学校秉持“自强不息、格物致知”的校训,弘扬“开拓、勤奋、求实、文明”的校风,形成了“围绕水科学, 打造应用型”的办学理念,为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共建,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和特色强校战略,致力于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理论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国际合作教育,兼顾其他教育。学校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建设水利特色鲜明,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选拔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环节,建立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决定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称,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政府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的学费、接受捐赠财物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留学生,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学科建设、行政管理、资金安全、和谐校园、党风廉政建设等评价和监控体系,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接受教育、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依规依约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提出申辩及申诉等。

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任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辩及申诉等。

教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按约完成教师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是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科研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学校对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二十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为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负责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校,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校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对校内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总会计师等职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及校长助理、总会计师人选由校长推荐,按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的选聘和管理;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各群众组织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自身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重点学科和各级学科平台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教授或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民主推荐,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身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位、名誉学位的授予和撤销;负责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申报和评估;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资格;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处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依规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治理结构。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扩大至其他人员),属于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属于党务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和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学位事务、人才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对学院办学和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和社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由办学相关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校友、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按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获得过学校授予名誉学位和职衔的人士。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以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为宗旨,经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成立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社会影响大或为学校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师生,推动学校发展,经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标识和开学日、校庆日

第四十条  校名简称“南工”,英文译名为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NIT。

校址在江西省南昌市,设瑶湖和彭家桥两个校区。瑶湖校区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彭家桥校区位于南昌市北京东路59号。

学校网址及注册域名为http://www.nit.edu.cn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标准色为反映水文化特色的湖蓝色(C100/M30/Y0/K0)。

徽志为圆形,以汉字“工”为主体设计元素,由六条流水造型的曲线构成,围绕主题造型顶部圆是英文校名,整体颜色为湖蓝色(见附件一)。

校徽为长方形。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研究生的校徽为桔底白字,本、专科生的校徽为蓝底白字(见附件二)。

校旗为蓝底白字,印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见附件三)。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日为9月1日。

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校庆日所在周为校庆活动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授权高等教育发展中心负责监督本章程的贯彻和执行。由高等教育发展中心依据本章程规定,建立、完善和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向学校党委和校长报告章程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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