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南工教字[2004]52号)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以物理、化学、生物、电子、力学、机械、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学科和类型为主。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中心建设目标
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示范中心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到2010年建成2-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5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一个能够满足学校本科教学需求,在全校具有示范作用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为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搭建一个开放的实验教学和管理平台。
二、建设与管理
1、校级实验示范中心属于校级重点实验室。
2、学校将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在资金投入上实行政策倾斜,优先立项建设。
3、校级示范中心所在系(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4、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制,示范中心被遴选确定后,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示范中心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学院和学校的检查。
5、校级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校级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校级示范中心必须面向全校开放,同时鼓励示范中心在完成正常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其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
7、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示范中心,学校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校级实验示范中心的资格。
三、职能部门和示范中心的职责
1、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2、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实验室中心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职务聘任。
3、示范中心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运行经费使用计划。
4、示范中心要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5、示范中心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6、示范中心应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示范中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四、遴选和审批
1、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两年遴选一次,由各系(院)组织申报,教务处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附后)负责组织遴选工作。
2、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承担跨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基本达到“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3、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校、系(院)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填写有关申请表。
4、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通过相关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校审定的方法产生。
五、评估和验收
校级示范中心每三年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
六、其它
1、对于现有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